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徐子婷訴訟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培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