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陳怡甄
陳孟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惠萍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