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陳永昌
吳秀鶯陳艶紅上列原告具狀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亦即依實體法規定對人或對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在給付之訴,係原告要求法院以判決命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訴,即原告要求法院以判決確認其在私法上,對於被告有一定給付請求權存在,並進而命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訴。故此類型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必有相對應之請求權基礎;而請求權基礎,係指實體法上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完全性法條而言;「完全性法條,指一個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規定」、「完全性法條即所謂請求權基礎」(王澤鑑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民國88年10月3刷,第68頁)。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之「及其原因事實」,乃係89年修正時增訂;此所謂原因事實,係為使訴訟標的特定所必要之事實,原因事實應如何記載,始可達到訴訟標的特定之程度,學理上曾有爭執,我國實務上向採裁判說之標準,即指「構成要件之事實」,而能使受裁判之法律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有所區別。進言之,所謂「其原因事實」之「其」,即為前文之「訴訟標的」而言,故該原因事實係指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而訴訟標的恆為權利義務(如同法第53條),有時亦稱法律關係(如同法第254條),於有正當利益或必要時,亦得為其他事項(如同法第247條)。依此,前開原因事實,即指權利義務或法律關係之相關事實而言。原告之起訴狀對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循此表明之,始符合法定程式。
二、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到院,然其中「原因事實」記載「明明是價值新臺幣(下同)23,281,842元的總價款共有土地。被共同賤賣1,350萬元及登記過戶、是否該由原告共同來返還。估價費用應該由被告來支付。才是正確?為何要原告來負擔。因為一直訴訟多年才能得知權利被侵犯權利。又是故意違約不賣於原告土地。侵占共有土地50年又故意再侵占、報警又侵占,把土地割成一支木棍。分割共有土地訴訟敗訴、用撤回訴訟又被拒絕。怕賠錢及割地。只有用土地法34條-1、多數決來處分他共有人之土地。先登記於老公張秋冬一人所有。再登回到自己的名下。把2仟多萬土地賤賣自己老公張秋冬。用1仟萬即可取得。更可以讓分割訴訟敗訴得以來駁回。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可達3仟萬。有表示優先承買意思、存證信有6份、地政士故意送2份。致無法來取得優先之承買利益、用4仟萬的合建利益。只用一仟萬即可取得。向地政單位詐騙有海外授權書、可以申調戶籍謄本、及報土地增值稅、及代繳稅款及代為登記於自己名下。104年訴字855號分割案件,上訴高分院而承審法官,認定為無法送達及代理。而發回地院重審。而地政沒有海外授權書及一般授權書。及拋棄優先權之確結書。佳里地政及代書林宜慶即代為及登記過戶。佳里區九龍段地號668.672之持分即77之10【公告現值加總、除77。乘10】(11,728萬514元+81萬0980元)除77再乘10,12,529,494元除77乘10等於是1,628,505元。總價款23,281,842÷77x2=604,723.1688元所以約為604,723元(四捨五入到元)。如果您要的是「總價款除以77,算出每1份是多少,再乘2」,就是約60萬4,723元。如果總價款是1,350萬元(13,500,000元):13,500,000÷77×2=350,649.35元所以約為350,649元。如果是125萬元、5年、年利率2%:貸款本金:125萬元、年利率:2%,如果只是單純算利息:125萬元×2%×5年=125,000元」等語,未以人、事、時、地、物、法律關係等邏輯性敘述載明,難以了解原告主張之真意,此「原因事實」之記載顯然闕乎具體、明確、特定之權利義務或法律關係之相關事實的表明;且原告亦未表明具體對應的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亦無法憑以辨明係屬於何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的原因事實,實難辨明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究屬何事。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的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尚欠明確或未臻具體完整,顯然未符法定程式。
三、另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請求被告等人應共同返還差價125萬元差額價金;㈡估價費用8萬元;㈢5年利息是12萬5,000元;㈣連續違約2次。違約金要賠償才正確。則原告究竟要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錢真意亦不明,請一併補正正確、具體之聲明(是要請求被告給付總金額125萬元?還是要請求差額價金125萬元+估價費用8萬元+5年利息12萬5,000元+違約金?若要請求違約金請寫明違約金之具體金額)。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