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智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1,115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55.97平方公尺×30,500元)+134,030元=1,841,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