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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8號原 告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侑塍被 告 林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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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祿達梁佑任劉承勳孫玲玲劉孟芬劉子萬劉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16,9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