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慧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仁欽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83號),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