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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翁淑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品蓉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965號),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