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00號原 告 陳盈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且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3至6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僅主張某國泰人壽保費由原告所支出,並得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且提出匯款證明為證。惟原告起訴未據記載其提告之對造姓名、住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除未表明訴之聲明及係就何筆國泰人壽保險保單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則原告之起訴已有違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且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