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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1號原 告 孟淑悌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與本人間的圍牆上違法開窗的問題」,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爰限期命原告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