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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黃勇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寳貴地政士即黃俊得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25,11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收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85,9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強制換頁==========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至起訴前一日止利息(小計) 1 625,115元 113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 5.78% 60,879元附表二:

請求項目 新臺幣 本金 625,115元 利息 60,879元 合計 685,994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