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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被 告 劉成唐即劉香梅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911元(計算式:本金468,349元+民國100年4月3日前利息121,080元+100年4月3日前違約金4,350元+100年4月3日起至起訴前之利息424,131元=1,017,9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