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洪辰豪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複 代理人 楊鎮謙 律師被 告 寬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誠博訴訟代理人 邱維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元,」之記載;主文第二項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主文第四項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之記載;主文第五項關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均應刪除;主文第一項關於「三月二十四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月二十四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