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 告 陳重光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被告一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於被告一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25、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故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之公司,應行清算,未依法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起訴,始為合法。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列載一成工業股份限公司(下稱一成公司),惟未載明一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原告起訴之法定程式即有欠缺,依首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於被告一成公司之起訴。又一成公司已於民國74年8月31日經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畫面在卷可參(調卷第135頁),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倂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