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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70號原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進山(附載脫產已變更:劉其泰),未記載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均難認已合法起訴;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實務見解固認有當事人能力,然分公司與總公司實際上仍屬同一法人,原告併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附註:用比較直白易懂的話來講,原告應該明白記載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劉進山或劉其泰,不能夠記載為劉進山,同時記載脫產已變更為劉其泰,這樣法院無法確定原告到底是列誰為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也不能夠同時告總公司與其分公司,只能依據個案具體情形告其中1個並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夠叫法院職權調查。這些雖然是法院職權調查事項,但也是原告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如果原告起訴不合法,經法院裁定後仍不補正,法院只能駁回原告之訴。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