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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81號反訴原告即 被告 品軒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汶反訴被告即 原告 台榮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泰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