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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9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顏靜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顏靜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2,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