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591號原 告 郭秀治被 告 張景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在監執行,經合法通知,拒絕出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加入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阿強」帳號之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向詐欺被害人收取贓款之車手工作,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原告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面交現金,被告遂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晚間8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向原告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另於114年3月24日晚間8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向原告收取現金30萬元,復於114年3月31日晚間8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向原告收取現金50萬元,末在不詳地點,將前開詐得款項共120萬元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上開行為涉犯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52號判決有罪確定,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在監執行,經合法通知,拒絕出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52號刑事判決
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7頁至第30頁),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在監執行,經合法通知,拒絕出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合計交付現金120萬元與被告,可認被告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損害,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被告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120萬元,自屬有據。
㈢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屬無確定給付
期限之金錢債權,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13日起(依附民字卷第5頁本院送達證書,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5年3月12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經被告親自簽收而生送達效力)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相符,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原告於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