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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李明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宏巍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1,973元(包括本金8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12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1,97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