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0號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林詩雯即詩柏爾藥妝生活館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53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