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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601號原 告 傅瓊瑩被 告 胡雅琦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05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所從事之收款工作有可能係詐欺集團為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仍因貪圖賺取酬勞,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向被害人面交收款之車手工作,並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故意,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冠澤」向原告佯稱:可使用「天籟」APP、「夢想家」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所示之財物。再由被告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前往便利商店列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偽造之收款領據、工作證等文件,再以天籟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天籟公司)外派專員之名義,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向原告收取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出示工作證及交付收款領據予原告收執。被告收得如上開款項後,即依照指示將收取之款項輾轉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流向。被告上開故意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財產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雖沒有意見,但已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等語。

三、上開原告主張之被告所為詐欺取財行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訴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刑案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實施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上開時地交付共計300萬元予被告等節,業經認定如前,被告上開行為,屬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原告財物之故意不法侵害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即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詐欺所受財產損害3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4日(見本院附民卷第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自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法院依詐欺犯罪被害人聲請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10分之1;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儷瓊附表 編號 面交時間 面交地點 面交金額 出示文件 1 114年1月10日13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新樓醫院停車場 120萬元 ⒈天籟投資有限公司收款領據(經辦人:胡雅琦) ⒉天籟投資有限公司工作證(姓名:胡雅琦) 2 114年1月13日14時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新樓醫院停車場 180萬元 ⒈天籟投資有限公司收款領據(經辦人:胡雅琦) ⒉天籟投資有限公司工作證(姓名:胡雅琦)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