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20號原 告 蒙俊傑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蔡雨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