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 告 湯清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賢間請求返還溢領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萬3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2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1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