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 告 政大強化塑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孟其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被 告 弘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亭宇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何旭城律師謝明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萬7,487元,及其中新臺幣657萬7,487元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300萬元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2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7萬7,4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購買骨灰箱、骨骸箱,兩造並於民國112年5月間簽訂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525萬8,290元。原告業已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履行契約義務完畢,惟被告尚有價金307萬7,487元未給付。又被告前曾向原告借款350萬元,合計積欠原告657萬7,487元。嗣因被告遲未清償上開債務,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遂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支票3紙,交付原告以清償上開債務。
另被告於114年4月間再向原告購買骨灰箱、骨骸箱,兩造並簽訂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3,177萬5,226元。原告業已依約交付第二期估驗所需之買賣標的物予被告,被告則簽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支票1紙交付原告,以支付該期買賣價金。詎原告屆期向銀行提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卻遭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因兩造未約定利率,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人並得請求自退票日(即115年5月25日及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此,依支票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固於115年7月3日就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惟未敘明異議理由,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於11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雖委任訴訟代理人何旭城律師到場,惟其訴訟代理人表示甫受委任,尚不知悉案情,與當事人討論後再具狀答辯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並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均因發票人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為證(見司促卷第38至46頁)。又被告就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惟僅於115年7月3日就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並未敘明異議理由(見本院卷第11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具體爭執,則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支票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957萬7,487元,及其中657萬7,487元自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其中300萬元自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於法即屬有據。
四、依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支票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至原告於本件宣判日所提出民事答辯狀及證據,乃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本院依法本不得審酌,且其聲請再開辯論部分,乃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再開之權,故當事人聲請再開時,不必就其聲請予以裁判,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芳聿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支票號碼 1 弘州營造有限公司 114年6月30日 250萬元 115年5月25日 YKA0000000 2 弘州營造有限公司 114年7月30日 250萬元 115年5月25日 YKA0000000 3 弘州營造有限公司 114年12月28日 157萬7,487元 115年5月25日 QD0000000 4 弘州營造有限公司 115年5月30日 300萬元 115年6月1日 YKA0000000 票面金額合計:957萬7,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