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3號原 告 薛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湘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23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27,945元【計算式:4,080,283元+起訴前利息(自民國107年12月12日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5日)1,447,6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20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9,236元,應再補繳16,965元(計算式:66,201元-49,236元=16,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16,96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