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薛文鈞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湘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2,295元【計算式:4,080,283元+起訴前利息1,432,012元(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5日,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