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被 告 洪慶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洪慶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7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⑴15萬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計算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15萬元 94年12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20% 29萬465.75元 2 利息 15萬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6月7日 15% 24萬2,260.27元 小計:53萬2,726.02元 ⑵9萬7,504元 1 利息 9萬7,504元 95年6月23日 115年6月7日 15% 29萬1,910.95元 2 違約金 9萬7,504元 95年6月23日 95年12月22日 1.5% 733.28元 3 違約金 9萬7,504元 95年12月23日 115年6月7日 3% 5萬6,915.62元 小計:34萬9,559.85元 合計:112萬9,79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