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96號原 告 楊雅音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君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狀紙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起訴:
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73建號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民國115年4月6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之1房屋墜樓死亡之民眾黃益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確認被告、訴之聲明。
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已檢送民國115年4月6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之1房屋民眾墜樓死亡事件之卷證,請盡速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