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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05號原 告 闞玉英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王秀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6元,經本院以民國115年6月25日115年度補字第609號裁定通知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6月3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迄今逾期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前述所查資料均為繳費紀錄),因逾期未繳裁判費,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