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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721號原 告 鄭光榮被 告 林立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4萬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現在監執行中,經本院囑託合法送達後,表示不願提解到庭,非屬正當理由,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初起,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藏鏡人」、「馬邦德」、「迪熱麗巴」、「孫中山」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被告就本案非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首次經起訴之詐欺犯行,故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面交車手之工作,並約定每次可獲得面交金額之1%作為報酬。被告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原告,致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交付附表所示之款項。嗣被告即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持附表所示之收據、識別證向原告收取前開款項,並將附表所示之收據交予原告而行使。被告取得款項後,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交予所指定之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致原告受有145萬元之損害。被告擔任詐騙集團之收水手,乃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於刑案警詢中陳述綦詳,並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1175號起訴書為憑(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且刑事部分,被告因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訴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案偵、審卷宗查明無訛。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二)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向原告收取被詐騙之金額145萬元,核屬共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自應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請求其賠償145萬元(民法第273條第1項參照),於法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1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23日(見附民卷第5頁所示送達證書,於115年5月22日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法院依詐欺犯罪被害人之聲請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之10分之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復查無兩造就本件訴訟程序,尚有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芳聿附表:編號 詐騙方式 面交時間 面交金額 面交地點 出示之偽造文書 1 假投資 113年10月11日12時56分許 145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永康新大灣店 ①蓋印有「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紅蓮」印文,並簽有「王國維」署押及按捺指印之「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②「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