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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 告 張文彥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姜奕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憲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元,若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3,507元【計算式:800,000元+起訴前利息3,507元(800,000元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803,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扣除原告前繳10,6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諭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