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31號原 告 王思凱被 告 許秉宥即許宸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基於婚姻享有的配偶權,並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雲林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