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 告 劉進祥被 告 陳寶鑾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8,2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姿誼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825,000元 2 利息 825,000元 114年1月1日 115年7月14日 5% 63,288元 合計:888,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