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55號原 告 莊珺菻被 告 莊沛錦
莊榮即莊融
洪佩娟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萬4,4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7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萬9,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300萬元 300萬元 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1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6號卷第5頁,下同)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69萬2,493元 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1日止,按本金每百元每日二角(即週年利率百分之73)計算之違約金。 772萬2,000元 合計 1,241萬4,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