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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57號原 告 零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三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