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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66號原 告 周家棟訴訟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被 告 卓宴雪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補字第91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外人王國泰(按即本件被告之父)起訴主張: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其所有,僅借名登記在本件原告名下,爰起訴請求本件原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等語,由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912號受理,故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定系爭土地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原告是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應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912號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