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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俊育

葉吉男葉瑞歷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雅筠

陳慧儒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