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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73號原 告 傅景良被 告 黃翠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54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