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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 告 莊珺菻被 告 莊沛錦

莊榮(即莊融)

洪佩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二、本件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80元,經本院以傳票通知原告應於傳票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完畢,該傳票於115年8月7日送達原告,惟迄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前述所查資料均為繳費紀錄),因逾期未繳裁判費,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院原定115年10月5日下午12時15分言詞辯論程序,因原告未繳費,併予取消,請兩造均無庸到庭,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