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11號原 告 陳東賢被 告 蕭永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陳東賢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蕭永晉清返還不當得利,起訴狀雖未記載被告之住所,然依原告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401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查詢之被告戶籍資料(補字卷第21至25頁、本院限閱卷),被告之住所係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並非在本院轄區,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