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15號原 告 陳華被 告 蔡明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郭品德律師吳毓容律師林宣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關於原告何時知悉賠償義務人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