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31號原 告 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燦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被 告 李光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遷移,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計算式:66平方公尺20,000元/平方公尺=1,320,0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00元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本件遞狀起訴日係115年8月10日(本院卷第13頁),自該日起,就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始不併算其標的價額外,其餘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係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600元【計算式:2,000元309日=600元】。再訴之聲明第3項為請求被告給付170,000元,依上開規定,其價額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90,600元【計算式:1,320,000元+600元+170,000元=1,4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扣除原告前繳16,944元,尚應補繳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