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853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黃煌文被 告 陽玉花即鑫元億工程行
林元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萬48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5年10月1日當庭以言詞撤回假執行之聲請(本院卷第85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照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陽玉花即鑫元億工程行(下稱陽玉花)於114年9月11日邀同被告林元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分別撥款75萬元、2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4年9月11日起至117年9月11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3.26%計息(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即115年5月11日時,原告銀行公告之指標利率為1.72%,合計利率為4.98%),並應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除應依約給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應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陽玉花自115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現積欠借款本金79萬480元及自115年5月11日起之利息、自115年6月12日起之違約金未清償。又林元仁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
總約定書-小型事業專用、借款契約書-小型事業專用、本票、授權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36頁)。
被告對於原告之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9萬480元,及自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