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7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陳宗達、陳世龍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