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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881號原 告 劉芳妤被 告 LOW VEN SEE(盧文詩)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07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47,324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66,07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0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20日,透過網路求職,以Telegram暱稱

「WindVs」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萬」、「竹生空野」、「導演好」、「老衲回來了」、「法拉利姐張婷婷」、「狄仁傑」、「財財」所屬之詐欺集團,並加入Telegram群組「早上好1-2」,負責擔任提領車手。嗣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5年1月30日凌晨1時33分許許,透過Threads、Line冒充贈物者、客服人員,向原告佯稱:如欲取得,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需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於115年1月30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分別匯款共計366,070元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定之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被告前往指定地點,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再將該等款項放置在指定處所,以此方式掩飾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前揭行為,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110號、第230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

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查無誤。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詐欺之侵權行為,致受有366,070元之損害,業如前述,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騙之金額366,070元,洵屬有據。

五、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5年6月15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5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