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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29號原 告 柯慶昇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方彥博律師李嘉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蓁蓁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73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是請求其起訴前之利息者,該利息金額應併算至訴訟標的金額中。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0,054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67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3,73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元) 計息起算日 (年/月/日) 計息末日 (年/月/日) 年利率 金額 (元) 1 本金 1,900,000 1,900,000 2 起訴前利息 1,900,000 114/9/6 115/8/18 7.2% 130,053.7 合計 2,030,053.7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