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94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被 告 龍權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長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1,251元,及其中新臺幣244,827元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4.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546,424元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6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龍權交通有限公司(下稱龍權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邀同被告陳長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1月16日起至117年1月16日止,利率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3.07機動計算,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將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龍權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逾期時指標利率加碼計算之結果,尚積欠原告本金791,251元,及其中244,827元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546,424元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7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陳長生為龍權公司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
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指標利率查詢、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0至43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本院卷第46頁),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