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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94號原 告 陳淑玲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薛美玉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所記載者為被告陳薛美玉之全體繼承人,並未記載正確之被告姓名及住居所,致使本院無從確認原告之此部分起訴對象為何人,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準此,原告應陳報「陳薛美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倘其等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應列載正確及完整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到院,另按被告人數補正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以供本院送達。如無人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芳聿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