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 告 李靜宜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谷秦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原告僅繳納7,150元,尚不足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