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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11號原 告 鄧亦即宜成農產加工廠上列原告與被告董陳寶枝即正發畜牧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201元【本金1,131,560元+起訴前之利息13,64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260元外,尚應補繳3,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