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輝銘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閔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